当前位置: 首页 >> 绿色建造试点 >>专家委员会章程
湖南省绿色建造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践行“三高四新”战略,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解决绿色建造领域重大战略与共性技术难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绿色建造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的领导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和承担相关研究工作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批准组建,专家委员会章程由厅党组会审议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特邀专家委员、专家委员若干人。顾问由资深领导专家担任,主任委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厅领导兼任。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特邀专家委员和专家委员选聘工作由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商厅各业务处室提名推荐人选,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厅文发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任。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3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人选。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依托湖南大学城市与建筑创新研究院建设,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学术和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住建科技工作的厅领导兼任,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担任副主任,湖南大学城市与建筑创新研究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因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省发改委、财政、科技、教育、工信、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邀请德高望重、具有深厚造诣的院士和境外专家担任特邀专家委员。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国内外具有国家级专业技术水平、管理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特邀专家委员和专家委员应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当吸纳青年专家,年龄结构应合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专业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境外专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参事和省政府参事等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成立项目组,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管理湖南省绿色建造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项目组组长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产生,项目组成员由秘书处商项目组组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专家委员会聘任,聘书加盖专家委员会公章。专家库成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目标是:
(一)以绿色建造试点工作为抓手和起点,通过试点项目技术支持研究,建成若干标志性项目;总结试点项目成果,结合关键技术和管理机制研究,形成绿色建造创新体系;
(二)通过指导和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建设,形成绿色建造长效创新发展机制;
(三)引领和支撑我省逐步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的绿色建造科技创新中心和绿色建造产业中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绿色建造试点项目技术创新研究组织和监督管理,支撑形成包括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评价体系、人才体系和市场体系在内的绿色建造创新体系;
(二)指导支持国际绿色建造科技创新联盟、世界建造业大会(筑博会)、绿色建造产业园、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平台、绿色建造学术刊物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形成创新体系的长效机制;
(三)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厅党组交办的有关绿色建造和住建科技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和制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标准、技术政策,对厅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课题研究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造科技奖评审和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省级奖项和各类向上级推荐奖项人选或者项目的评审,提供咨询和政策建议; 
(六)对重大科技政策、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应用试点及推广等进行评审、评估和论证,并提交评议报告;
(七)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国内外交流和学术研讨,举办科技讲座;
(八)审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十)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建和管理专家委员会项目组和湖南省绿色建造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有关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调研座谈、科技讲座等工作;
(四)负责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具体学术和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
(五)负责专家委员会科技创新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以及工作情况交流;
(六)拟定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其它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工作需要,可邀请项目组、专家库成员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如工作需要,可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市州相关部门和项目组、专家库成员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按不同层级的专题会议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召集、主持,相关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如工作需要,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市州相关部门和项目组、专家库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领导同志交办工作情况,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开展调研。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调研情况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厅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制订政策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向全体专家委员会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和相关副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  厅领导交办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办理结果即时向相关厅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激活住建科技资源,促进行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基本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术活动;
(二)参与专家委员会决策和进行表决,对委员会相关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议;
(四)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的各类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
(五)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有关刊物、年报、简讯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绿色建造技术支持指导工作,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的专家论坛、专家沙龙、专业培训和考察调研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见解;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不掺杂私利,维护社会诚信;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有关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以提前一天请假或委托有关人员代替参加。
 本人连续2年未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自动取消下届委员推荐资格;1个自然年内无故2次及以上本人未参加专题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监督自律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专家委员会相关咨询意见等文件,应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统一盖章印发。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或者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五)已卸任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继续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或者以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